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
》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
?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
《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
—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
】 第十二条 —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
】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
,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 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
!第十五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
: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
《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
》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
【 ,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七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
,。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
—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
,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
》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
?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
》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
?
: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
《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 ,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