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
【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 ?。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
》 :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
】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
?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一条 》。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三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 ,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 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
?
第十五】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
,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
: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第十六】条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管》。理规约?。;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 :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
,
,
,。
: ?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 第十九条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
: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
,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
,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
?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
: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
》。 ,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
《。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
,
,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
【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