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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 ,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 》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 《 , ,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 :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   —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  :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     第【十五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 :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 《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 :    —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   第十六条【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七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 ,    【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 , ,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  ?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    —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  《 ,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 ,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    【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    》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 , ?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 ?   ?。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一《条 :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