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
: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
?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一条 》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
》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
—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
》。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
《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
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 第十五条 !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
,
,
,
》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 第十六条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
?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
?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
】 第二十二条— ,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
—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
—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
《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 , :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 ?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三)管理规约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
【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 :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
【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
:
,
: 第三十【条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一—条 :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
—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
》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