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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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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
》。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的规定!。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及占用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摆,摊设点
! 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不得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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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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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摊贩【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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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二十三条 —申请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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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拟经!营项目和卫生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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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
? 》 (四)食品安!全责任书面》承诺
! 其中申请在】。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的?食品摊贩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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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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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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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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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除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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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经营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无自来【水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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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和保—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种类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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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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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保》健食品;
【
】 (三)—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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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食品?;
【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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