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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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 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的规《定,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及占用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摆摊《设点
】 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不得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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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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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摊贩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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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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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申】请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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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 (【二)拟经营项目【和卫生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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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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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食品安】全,责任书面承诺
【
》。 ? 其中申请在—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的食【品摊贩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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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
《
《 ? 》(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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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除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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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营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无,自来水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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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和保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种,类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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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二!)保健食品》;
! —(,三)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食品;》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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