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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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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 : 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的规定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及占—用,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摆摊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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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不得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
,
《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 食?品摊贩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备案证】明,
《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二十】三条 申请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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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拟经营项目【和卫生条件的—说明;
—
《 》 :(三:)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
《 : 《 (四)食品安】全责:任书面承诺
】
其】。中申请在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的食品摊贩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
【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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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
! (三)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除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经营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无自来【。水,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
》 》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和保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第二十六条 —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种类的食品:
】
,
】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 :。 , :。(,二,)保健食品》;,
【 ? 《(三)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食品;
!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 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