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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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市对食品】小,。作坊所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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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本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
《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国家和本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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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本地《区,传统特色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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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区域【建设食品检测站【为食品?小作坊提供服务
】
《
: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二)生活区与生【产加工区《应,当有效分隔;—
】 《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
《
】 (四)具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第十四条 本市!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 ,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登记:申请:书、业主《身份证明;
【
】。 (二)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者与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
》
: — (三)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以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说明!;,
【 【(四)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承诺书
】
,
, 第十五条】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食品小作坊!登记材料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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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生!产,加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
: 符合相【关,。。要求的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除符合【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规定外还】应,当主动作出食品【。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示
! :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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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登记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
》
《 (二!)分装、《委托和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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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
—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出租:者,在租:。赁期限内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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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编号、《生产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