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抽检: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 市卫生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
? 食品监督【。抽检和食《。品风险监测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 第三十条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并互【。相通报处罚信息
!
?。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证明
】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无证经营行为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应当立!即处置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卫生部门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
,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
第三【十三条? ,。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