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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注销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     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 逾期?未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房屋《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  》 ,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终:止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     第三!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