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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注销【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   ?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  逾期《未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房屋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 , ,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终止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    》 第三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