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注!销登记
【
《 , 第三》十六条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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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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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未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房屋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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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终止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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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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