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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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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 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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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未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房屋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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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终止!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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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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