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登》记
【
第三】十九条 设定【、转让、《变更、终止房屋【的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的设定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第四十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四)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合同;
!
! (五)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 (四)房屋【。他项权?证书;
《
》。 ? , : :(五)?证明房屋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
,
: , :第四十二《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
—
: 【(六)抵押合—同;
! : 《 (七)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 第四十三条 !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登记证明;【
,
?
》 ? (四)证明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文件—。
:
,
【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屋有两个以上申请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
: 第《四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他项: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对房屋他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