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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登记 ! ,。。    【 第三十九》条  设《定、:转让、变更、终止】房屋的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的设定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第!四十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 ,  :  (四《)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合同; ! :    《  :  (五)》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        ! (四)房屋—。他项权证书;— : 《        】(五)证明房—屋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  第四十二—条 :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 】     !    (六)抵】押,合同; 】       【  (七)》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三)?登记证明;》 , ? ,       【  (四)证明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文件 【 《    《 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屋【有两个以《上申请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     第四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他?项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对:房屋他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