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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登》记 【     第三】十九条  设定【、转让、《变更、终止房屋【的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的设定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第四十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四)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合同; !     !    (五)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  (四)房屋【。他项权?证书; 《 》。   ? ,  :  :(五)?证明房屋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 ,  : ,  :第四十二《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 —  :       【(六)抵押合—同;  !  :    《 (七)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   第四十三条 !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登记证明;【 , ?    》   ?  (四)证明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文件—。 : ,     【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屋有两个以上申请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  :   第《四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他项: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对房屋他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