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节 变更登记
!
:。
? 第三—十三条 《 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房屋《权利人更名》的;
?
— (二!)地名更名的—;
》
: 【 (三)配偶—之间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的;》。
,
— :。。 , (四)【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
《
【 : (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的房屋!设有:他项权的同时办【理,房,屋他项权变更登【记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 — (四)与变【更事实有关的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