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集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政府主办或者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应当收集、汇总国家和本市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扶持措施、行业动态、办事程序、专项资金等方面信息,并集中在中小企业信息网站上发布。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信息。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创业指导、投资融资、技术、法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增强服务功能,引导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指标数据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行业分布及发展动态、服务环境建设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