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市场开拓

    第三十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每年政府采购计划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份额,安排面向中小企业的订货合同和服务协议,并逐步扩大比重。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可以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价格扣除。

    第三十八条  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参加上述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以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政府委托主办的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展位或者展馆,并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参展费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其产品、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符合条件的,经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认定,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导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协作活动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内外标准认证,提升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创建自主品牌。

    第四十二条  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制造、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

    鼓励和支持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建立行业信息技术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