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转型升级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以下途径转型升级:
(一)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备、装备进行改造;
(二)引进、吸收、集成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方法;
(三)由传统制造企业向现代服务企业转型;
(四)开展设计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和品牌建设;
(五)开展人员培训和管理创新,强化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中小企业通过以上途径转型升级,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资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各类产业集聚区改造升级公共设施和服务平台,创新管理机制,提升吸纳和承载中小企业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支持重点,推动中小企业集成、集约、集群发展:
(一)培育引进龙头骨干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发展;
(二)鼓励支持企业间加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的系统改造和协同创新;
(三)创建集体商标,发展区域特色和品牌;
(四)支持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项目,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监督中小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法律法规,对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责令关停,促使其兼并重组、有序退出。
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国有土地,应当依法优先供给科技型中小企业、龙头项目、创新研发中心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