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创新推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支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增强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工商、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发研制新产品,创新企业管理。

    对中小企业自主研发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资金扶持、人员培训、科技政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公共技术服务等方面政策优惠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服务。

    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资金补贴。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其科研设施和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遴选优秀教师和科技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指导和技术服务。

    鼓励本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和项目交流合作,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促进现有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者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享受资金补贴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