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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 , ,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 ,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 《 ,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 ,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 , ?  :。  :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 : :    第四—十三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 》 ,  :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    第四—十五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  《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    】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八条【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     【第四十九条》 ,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 ,    第五—。十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 ,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   ?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  :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   【  :第五十三条 —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五十四条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    《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   ?     》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    【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 ?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六十—二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 》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竣工?实,测成果;《 , ,    【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 ?  :  :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    第六—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 》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