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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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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
?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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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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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第三十《六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
《。
,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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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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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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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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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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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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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
—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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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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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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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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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
《。 :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
》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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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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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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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
【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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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
【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
《 ?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
?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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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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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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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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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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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 , 第六十五【条 :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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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竣工实测成果【;,
》。
【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
? 》 :。。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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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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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
第【。六十八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
【。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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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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