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 ,。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
: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
《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
?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
第—三十:八条 ?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 第四十条】 ,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
? , ,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
《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
】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
:
: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
:
》 ,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
—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
—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
—。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
: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
《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
,
—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四《条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
,
!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
》 ?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
: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
《 第五十八条 【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竣】。工实测成果;—
:
】。。 ,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
《 ,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
《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