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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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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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 ? 第三十四条 【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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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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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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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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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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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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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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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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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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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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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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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
【 第:四十五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
》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
— 第四十六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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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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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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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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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
》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
《 第五《十一条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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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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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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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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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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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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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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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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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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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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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
第【五十:五条 ?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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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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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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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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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四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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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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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竣》工实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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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
— :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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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 第六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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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
第】六十九条 》。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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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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