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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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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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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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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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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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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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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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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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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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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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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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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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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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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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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
【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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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第:四十七条 》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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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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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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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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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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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
》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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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
《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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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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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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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
: 【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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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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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
《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九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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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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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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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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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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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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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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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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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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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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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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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竣工实】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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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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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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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 , , :第六十九条 —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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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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