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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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 : 第七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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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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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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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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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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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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