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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节— ,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 : ?   —  第五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  —   第《五十一?条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  》   第五十二【条,。  将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三)!海域使用权; 【。 《。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应【当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    第》五十三?条  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 ,    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四条  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在建:建,筑物以其全部—或者已完工部分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证?明文件 !   ? 第五十五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设定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