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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 ,  》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   《  第五十二条【 , ,将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三)海《域使用权《;   !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应当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 ,     第五【十三条  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    《 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四?条  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在建建筑物以【其全部?或者已?完工部分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证明文件《 》     》第五十五《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设定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