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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 《    《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  :  :第五:十二条?  将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  (三)海域使用!权; 《   —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应,当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 《。   ?  第五十三—条  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   —  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四》条  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在《建建筑物以其全部或!者已完工部分—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证明文件 】     第五】十五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设定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