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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    第五十【。二条:  将?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 :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    《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三)海域使用—权; — : ,   ?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应当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 ?     —第五十三条  【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 ?    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四条 — 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在建建筑—物,以其全部或者已【完,工部分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证明文件 【 ?     第五十!。五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权登记【 , ? ,     第—五,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设,定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