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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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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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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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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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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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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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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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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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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地名证明—。文件;
【。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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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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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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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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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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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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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分割、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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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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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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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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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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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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