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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三)地名证明!文件; !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      —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        】 (六?)其他必要》材料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 ,。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    《。 (三?)分割、《合并协议; 】      】 ,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七,)其他必要》材料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    (四)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