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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 ?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     》(三)地名证—明文件; —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六)其他!必要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三)分割、合并协议!; —    《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七)其他必要材!料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    【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    (四—),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