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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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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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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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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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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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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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名证明文《件;
!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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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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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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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 : (三)分》割、合并协议;【
】 : ?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七)—其他必要材》料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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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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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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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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