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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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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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
— ,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三)地》名证明文件》;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 , :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六)—其他必要《。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
】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 , (—三)分?割、合并协》。议;
【
》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 (七)《其他必?要材料?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 ?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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