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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  :  第三十三条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      —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    (》三)地名证明—。文件; 【。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六)其?他必:要材料?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  :     (三【)分割、合并—协议; —    —   ?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   ?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 (七)其他—必要材料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    (》四):其他必要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