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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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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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 ,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 【 (三)地》名,。证明文件;
【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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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六)【其他必要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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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 ? , ,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 ,。 , (三)分!割、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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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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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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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必要材料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 , 》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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