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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  : 第三十三条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 (三)《地名证明文件;【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六】)其他必要材料【 — ,  :。 第三十《四条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  (?三)分?割、合?。并协:议;  !    《  :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七】)其他必要材料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    《     》(四)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