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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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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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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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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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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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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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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名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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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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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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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必要材料《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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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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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分《割,、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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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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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七】)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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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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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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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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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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