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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三】十二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    —  : ,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三)地名》证明文件; 】  《   ?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  (?。六)其他必要材料 !     !第三十四条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  :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        ! (三)分》割、合并协议;【 》     》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  :。(七)其他必要材料!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四)!其他必要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