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
: 【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 (】三)地名证明文件;!
?
?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六)其?他必要材料》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 (三)分割、合】并协议;
【
【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
— : (七)其他必【要材料
!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 (【四)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