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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七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 《。    第八条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 , ,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    】 第十条 》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 ,     】。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  :。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一)登记申请—书; 【  :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 ?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 ,  第十四》条 :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  《。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符?合,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十六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      【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申请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 , ?   ?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 ,。 ,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    (一)【不动:产的坐落、编码【、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   ?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   ?  (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被限制?或者提示的事项; !    】。    《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等事项; —  》    《   (六》。)不动产登记日【期;:  【。 ,      —。(七:)其他?相关事项《   】  第二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更改登记事项 !。     第】二十二条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三条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  第二十四条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换发】前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刊发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第二十!五条 ? 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    《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    《  : (五?)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  —     》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   【     》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  :   (八》)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 》   》    《  (九)》配偶之间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变更【的;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       】。。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   ?。      (五】),继承、接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 ,     【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  (八)》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   ?     》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导致地【役权转移的; 【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    (》一)不?动产灭?失的;? , ?。     —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    】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 》    《  :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役权人、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机关的要求并依】据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