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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七条 !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   —  第八条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 ?    第九条 】。 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 ,   第十条 【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      —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 ?  :     》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二条! ,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一)》登,记申请书; — 》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        】。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  :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 :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符,合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十《六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     》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申请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   第十八条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      — (一)不动产【的坐落、编码—。。、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 》    《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 《        (!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被限:制或者提示的事【项; 【       【。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等事项; 》     !    (六)【不动产登《记日期?; 》   《 ,  :   (七)其他】相关事项 【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更改登记事项 ! :  ?  :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 ,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换发】。。前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刊发!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  :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       !。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       (】。五)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    《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        !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    —   ?  (八《)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   !   ?   (《九)配偶之》。间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变:更的;?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 ,。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   ?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 ,   》   ?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 】 ,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      (五】)继承、接》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 :       !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      【  : (八)《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 ,   《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导致地役权转移】。的;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一)不动产灭失的!;   !     》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     》   ?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 ,   —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役,。权人、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  第三十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机关的?要求并依据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