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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七条 【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    第八—条,。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   ?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十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 ,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   ?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   【    《。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    【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一)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 【。    — ,第十三条 》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第十四条 【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  《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符!合,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十?六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      】 ,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申请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 ,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一)】不动产的坐落—。、,编码:、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 :   《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     (—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    《     (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被限—制或者提示的事项】; 《  《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等事?项; 》  《     》  (六)》不动:产登记日期; 】 :   《      (七】。)其他相关》事项 — : ,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更改》登记: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三条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换发前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刊,发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  第二《十六条 《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 《     》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     》    《(五)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   》     》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 ,     —   ? ,(,八)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  !     》。  (九)配偶之】间,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变更的; 】。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    —    《。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    《 ,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   ?     (五)】继承、?接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  — ,  :  :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八—)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   【  :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导致地》役权:。转移的;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一)不【动产灭失的; 】 ?       【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    》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       !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役权:人、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  :  第三十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机关《的要求?并依据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