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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七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 ?    第》八,条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   ?  :第十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     【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  :  : ,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   【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一)登记申请书】; 【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   ?。。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 》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    《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符合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     第十六】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  》 ,     》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      —  :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申请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 ,    》 第:十九条 《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第二十条 》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   ?  (一)不—动产的坐落、编码】、,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    《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       】  (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被限?。制或者提示的—事项; 》      !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等,事项; ! ,       (】六)不动产登记【日期; 《  —    《   (《七)其他相关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更改登记【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换发前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刊:发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 ?    《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     !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     》    《(,五)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  —   ?  :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      【 , ,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 ,  《  :     (八【)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 【 ,   ?  :  (九)配偶【之,间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变更!的;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    《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 ?        】。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 】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 ?。        】 (:五)继承《、接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  《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   (八)—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     】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导!。致地役权转移的;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一)不动产灭失【。的;: :。 ?     》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        !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  —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 ,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役权》人、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机关的要求】并,依据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