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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 第七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 《     第八条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 , :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十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   ?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       【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   ?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    】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二条【 ,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 (一)登记申请】书;  !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    《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     》 , ,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 :     第!十,三条 ?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  :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符合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六条 —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 ?    《  : ,。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 ? :    《。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申请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  —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 (一)不动产的坐!落、编码《、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  《   ?  :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 :     —    《(,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被限制或者提示的事!项; 《  》。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等事】项;  !   ?    (》六)不动产》登记日期; 】 :。。         !(七:)其他相关》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更改登记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换发前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刊?发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  :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  :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 ?  :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   ?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 ,    《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 :    —。   ?。  (五)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 , :     》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      — (八)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 【    》 ,    (九—)配偶之间》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变更的《;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    —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 ,     》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        !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       (】五)继承《、接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       【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八)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     !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导致地《役权转移的》;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 》 :   ? , 第二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 ,   (一)不【动产灭失的; 】    【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     —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 :        !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役权人?、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 第三十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机关的要求并依据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