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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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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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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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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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
【 (五【)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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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
! :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
》 《 (《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
,
— :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职责!
! (一)】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二)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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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掌握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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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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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 第四十五条 ! 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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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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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实【行专:项督办制度明确【责任单位《。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
!。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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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置安《。全员: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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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九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园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 ,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信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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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市【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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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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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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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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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本机构》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 :。 (四)!违反评价程序;
!
《 : (【五)其他《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
《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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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区、县的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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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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