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  :  第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 ?      【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       !  (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 ,。。 , 第十六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一)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 ?     》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  :     》  (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       【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   【。。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 《  :     》 (二)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      — ,  (三)》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四)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 — ,   ?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 ?        ! ,(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  :  :(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 》  : ,      (【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     !    (九)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      】。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三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      —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  :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     【    《(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  ?   第二十五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第》二十六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    !。     (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   》     》 ,(三)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    《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    第二—十九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    —    《 ,(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  ?  :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      —(,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 ,         !(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五)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 》      【   (《六)在空气流通【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       (】七)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采取《防坠入?、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 :   —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 ,      — ,  :(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 ,。 ,       (】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 》      —。  (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 ? : ,  :   ?  (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    【     (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    】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    —     (—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 — 》     》   (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      【   ?(三)?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     》(四)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  :    《(五)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 ,     第】三十三条  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 ,    《  (一)在—燃气输送、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   】   ?   (二)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   ?    (三)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的:应当使用安》全电压冬季不得【采用炉火方》式供:暖 :。     !第三:十,五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以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电工 》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进行鉴定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有?加油:。站、加气站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应当采》取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防!护要求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气体顶升等】作业施?工项目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进行《专家论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安全监护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设:施设备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第四!。十条  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作业所【用的吊具、吊篮等】高处悬挂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吊—具,、吊篮?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绳和安全锁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  《   第四》十一条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