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
【 , :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 ,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
】 (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 , (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
,。
第】十,六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 (一)《。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
, 【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
》。 : :。 , (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
】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第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
《 第二?十条: , 本市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 : ,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 ? (《二)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
?
— (三)【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四)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
《
! ?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
,
:
? 》 (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 — (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
】
【 , (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
:
:
【。。 (九)》。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
,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二十二条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 《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第二十?三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 , 《 (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 , ? (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 》 (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
《 】(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
《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
,
第【二十五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
:
: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一!)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
】。 (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
【 (?三)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
!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
— 第二《十九条 《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
! (:。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
?
】 (?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
: (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 : —(五)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
【。 ? : (六)在空气流!通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
,。
:
】 (七)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采取防?坠入、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
?
第!三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
:
— (》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
《 【(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
!(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
:
— (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 — (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
?
《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
《 【(,。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
! —。 , (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
【 : (三)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
《。。 》 (四)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 — (:五,。)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
:
第三】十三条 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
? (【一)在?燃气输送、》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
《
】 (《。二)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 (三!)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的?应当使用安全—电压冬季《不,得,采用炉火《。方式供?暖
【 , 第三十五条 !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以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电工
》
》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进行《鉴定
《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有加油站、》。加气站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应—当采取?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防?护要:求
?
,
第三!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
】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气体顶升等作业【施工项目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进《行专家论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安【全监:护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设施【设备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 第四《十条 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作业所用的吊—。具、吊篮等高处悬】挂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吊具、吊篮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绳和安?全锁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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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