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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估价】 【   ?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     第十七!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供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 【     》第十八条 》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负责】委,。托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 ,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听取有!关意见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 !。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   》  :第十九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   《  第二十一条 】。。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     第二】。十二条 《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 ? ,     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   经过两次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 ,      】  :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 ?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    》    《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 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 》    公证—。、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