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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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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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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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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供?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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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负责委托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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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听《取有关?意见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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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 第《十九条 《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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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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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第二十二条 !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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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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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两次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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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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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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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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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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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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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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