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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估价 ! ?。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  》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第十七条 》 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供—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 : 》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负责委托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听取《有关意见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 ?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     第!十九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     —第二十一条 —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第二十二条 !。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     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   《  经过两次—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 ?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 《       【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 ?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  公证《、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