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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拆迁估】价, —。  ?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 : ? ,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    第十七【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供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 —  》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负责】委托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听,取,。有关意见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 】   —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  :。  第十九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 , 第二十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    》 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    》 ,经过两次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    】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       !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     【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 【。 》   ?。 ,。第二十三条 —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 《     公—证、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