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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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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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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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 第十七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供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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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负责【委,。托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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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听取—有关意见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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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 第十》九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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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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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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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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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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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两【次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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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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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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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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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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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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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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