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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拆迁估?价 ?   】 ,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    》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 :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第十!七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供》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  !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负责【委托: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    【。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听:。取有:关意见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 —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     第!十九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   第二十二条 !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  : 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 》    经过两次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      —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  《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   【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     —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   《  公证、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