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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估价?
】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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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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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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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供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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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负责委托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听取有关意见】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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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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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 : 第二十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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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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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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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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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次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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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 》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 《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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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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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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