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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 ! :     准予】。拆迁许可的拆迁人与!金融机构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五】日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在拆迁范围内书】面公告?下列事项 —      !。。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    《  :(二)拆迁范围; ! 》       【 (三)《拆迁期限; !。    》     (四【)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五)依!法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  :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布公告!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七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拆迁!人,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准予延期《或者不准《予延期的《书面答复准予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   》   ?   (二)安【。置用房面积》、地点和《价格; 】   ?      (三)!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四)违约【。责任; 》 ?   ?。。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       !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九条  拆迁下】列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办理【证据保全 — ,      】   (一)代管】房屋; 【      【   (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 》 ,       (三!)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 — ,。  《   第十条  在!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得!。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    【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  被?。拆,迁人应当到》达拆迁?。现场拒绝到达拆【迁,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   强制拆—迁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拆迁人的财物逐件!进行登记并运到【指定处?所交由被拆迁人接】收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应当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被拆》迁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执行机关不】承担责任;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强制:拆迁后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拆迁笔录并连同】财物登记一同交由】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由执行!人员在笔《录中:载明: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或者强制拆迁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分别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出【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 ? ?。   ?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应当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和利用补偿》费自:购房:屋的契税征收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报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