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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证明《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 —     【准予:拆迁许?。可的拆迁人》与金融机构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五【日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在?拆迁范围内书—。面公告下列事项 !      !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  :       【(二)拆《迁范:围;  !     》 , (三)拆迁期限;! ,    】     (四)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五)】依法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  :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布公!。告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 拆迁人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准予延期或者不准予!延期的书面答复准予!。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八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   —。   ?   (二》。)安置用房面—。积、地点和》价,格; ?    】    《 (三)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四)违约责任—; : 《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拆迁下列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办《理证据保全 —     !    (一)【代管房屋; —   【     》 (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        】 (:三):。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 】    第十条  !在,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得《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 》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     】被拆迁?人应当到达拆迁【现场拒绝到达拆迁】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   —  强制拆迁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拆迁人的财物逐【件进行登记并运【到指定处所交由被】。拆迁人接收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应当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被拆迁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执行机—关不承担责任—。;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强—。制拆迁后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拆迁—笔录并连同》财,物登记一同交由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由执行人员!在笔:录中载明 【 :    《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或者强制《拆迁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分别《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出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 【 ,    —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应当!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和利用补偿费—自购房?屋的契税征收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报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