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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五条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证明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 【     准予】拆迁许可的》拆迁人与金融机构】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五日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第六条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在拆迁范】围,内书:面公告下列事—项   !   ?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      —(二)拆迁范围; !  —       【。(三:)拆迁?期限; 》 ?    《     》(四)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五)依法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 》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布公告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七?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拆迁人—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准予—延期或者不准予延】期的书面答复准予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 :。   ? ,    《(二)安《。置用:。房面积、地点和价格!; 【        】(,三)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      (四)!违约责?任; 】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九条 — 拆迁下列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办理证据保全 !     !    (》。。一)代管《房屋:;   !      (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      】  : (三)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 【。     第十条!。  在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得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  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  ?  :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    被拆迁【人应当?到达:拆迁现?场拒绝到达拆—迁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 》。    《强制拆迁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拆迁人的财物—逐件:进行登记《并运到指定处所【交由被拆迁人接【。收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应当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被拆迁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执行机关不【承担:责任;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强制》拆迁:后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拆迁笔录并—连同财物登记一【同交:由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由执行人员在【。。笔录中载明 】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或者强制拆》迁,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分别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出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 :   【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应当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和利用】补偿费自《购房屋的契税—征收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报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