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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销】售者:、服务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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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销售!者、服务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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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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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商品【与服务项目不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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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销】。售工业?消费品(《含进:口商品)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检验合格证;未!达到规定标准、仍】有使:用价值的非食用商品!可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处—理品”降价》销售;?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商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
】 , : 以“处理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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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销售工】业消费品《应有包括产地、厂名!、产品性能》、用法等内容的说】明书高档耐用电器】商品还应附线路图;!限时使?。用的商品应注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优!质商品必须有—标志:;
! —(五:。)提供服《务应当?执,行,服务规范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 》 (《六)应?有而未有注》册商标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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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允诺的—条件必须兑》现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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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准确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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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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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不得搭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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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消费者?定购、定做、预【约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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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实行全程【服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知识回答询—问;消费者选中【的家用电《器可以通电》验机:。当面调试并按照【国家:规定或?经营者自《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售出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应附有—经营者的识别标【。志或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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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销售《。者、服务者应当接】受和:答复消费者》的交涉、《投诉、批《评与建议依法解决与!消费者的权》益纠纷?。改进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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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接受—和答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消费者组织和—新闻机构的查—询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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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因出】售商品、提》供,服,务而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如属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先向消费者赔【偿然后再向》责任者?索赔:
】。 第十一》。条 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商品》检验、物《价、卫生、防疫、】检疫等有关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赔礼:道歉:、修理?、重作?、更换或赔偿损【失;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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