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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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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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第: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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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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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 ?。 ,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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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
】。
【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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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
】 ? (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 ,。 ?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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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的,上岗资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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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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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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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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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
! : (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
》。
— ? (七)—。正在服?。刑者
!。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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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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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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