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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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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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第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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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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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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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 ?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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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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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
》
】 (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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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
!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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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的上岗》资,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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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
》
: 《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
】 , —(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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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
! 】(四)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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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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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正在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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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设《置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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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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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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