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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置审批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 》。 :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第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    第》十一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 ,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    —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 , ,    — 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 【  :    《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 《 《     》   (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 ! :   ? ,     (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 , ,     》第十三条  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的上岗资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 【      】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    !     (—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 《     !   ? (三)《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 ? ?。    《    (四—)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 【 ?  ?    《   ?(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 —   ?    《 (七)《正在服刑《者 : :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设置申请书;!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  》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