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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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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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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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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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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
!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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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
,
】 ,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 :。 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
】
,
》。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
《
】 (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
【
《
, ? (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
【。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
【第十:三条 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的上岗资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
》
【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
:
:
,
— (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
—
】 《 (三)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
】
, 】(四)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
:
?
《 , , (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
! (】七):正,在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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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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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设置申请书;
!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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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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