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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设置!审批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第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     】第十一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       【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  :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   《。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 :。    《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  !    《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 — , ,   ?     (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  !   ?。    (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    《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   —  第十三》条  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的】。上岗资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    !  :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 !。。     【   ? (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 【 ?         !。。(三:)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 《   》      (【。四)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 —     —    (》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      【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 】 :。    《   ?  (?七)正在服刑—者 【。  :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