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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执—。业登记 【 《。    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 《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       ! ,。 (二)所》有制形式; ! ,        】 (三)诊疗—科目、?床位; 】   ?。。   ?   (四)注册资!金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 《    第二—十六条 《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