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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业登记 】 ?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  :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     !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         !(二)所有制形式】;  】   ?  :  (三《)诊疗科目、—床位:;, , 《。         !(四)?注册资金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  :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   》  :第二十?六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