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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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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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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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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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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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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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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
》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
》 (二!。)所有制《形式;
! 】(三)?诊疗:科目、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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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册—资金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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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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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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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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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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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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