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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执,业登记 ! , ,    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    《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  :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      —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 ,    《   (二》)所:有制形式《; 《。      】 ,  (三)诊疗科】目、床位; 】 :  :       (】四)注册《。。资金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二十五条 【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  —  : 第:二十六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