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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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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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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权限划】分为:
【 ? (》。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 《。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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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统一规划负【责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卫《生院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的设】。置布局并纳入—市(地)、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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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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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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