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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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血】防规:划的要求采取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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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区群众应《积极参加血吸虫病防!治活动落《实防治?措施接受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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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应广泛宣传血防】。工作的意《义以及血吸虫病的危!害性和预防、控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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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区【中、小学校应—将血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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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疫?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查螺灭】螺工作疫区》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的:灭螺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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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开:展药物灭《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三天公告《灭螺时间、地点、药!。物种类、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确保》人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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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灭】螺应在血防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灭,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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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疫区兴建大—型农田水利工程、水!电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卫生防?疫机构对建设—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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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对人畜【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实施人畜同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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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疫区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应—按照当地的防治规】划接受血吸虫—病检查被发》现的血吸《虫病:人或疑似《血吸:虫病人?应,接,受诊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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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疫区内饲养家!。畜的:必须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计,划进:行血吸虫病检查【、治疗运出疫区【的家畜应接受—血吸虫?病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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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进入疫区的单位】、个人应在血防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接【触疫水?。。者应接受预》防性:服药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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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血,防经费实《行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血—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第三十三条 】 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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