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疫情—监测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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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掌《握,。疫,情动态定期》。分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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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发生血吸虫》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疫—情并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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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血吸》。虫病疫区的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疫区血?吸虫病的监》测定期进行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血:吸虫病疫情检测收集!、整理、分析、上】报血吸?虫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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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人、疑似血吸虫【病人以及新》的钉螺孳生地—都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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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
!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医疗:机构:、防疫机构都应按】规定报告有关血吸虫!。病真实情况、—提供完整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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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确定血吸】虫病疫区通报或公】布血吸虫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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