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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疫情—监测和?报告 》 》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掌《握,。疫,情动态定期》。分析上报《 ?   》。  第十八条  】发生血吸虫》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疫—情并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 ?     第十九!条  血吸》。虫病疫区的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疫区血?吸虫病的监》测定期进行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血:吸虫病疫情检测收集!、整理、分析、上】报血吸?虫病疫情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人、疑似血吸虫【病人以及新》的钉螺孳生地—都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   ?。  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   !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医疗:机构:、防疫机构都应按】规定报告有关血吸虫!。病真实情况、—提供完整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确定血吸】虫病疫区通报或公】布血吸虫病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