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二条 】 经:营者对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  因设施不—。完善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 —。     第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经营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并督促—。进场经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明 》。  《   经营者—从事代理《、专营、《专卖、厂家直—销、特?约经销、特约维修等!活动的应当持—。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 【     —    《(一)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 !      —。。  (二)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 】。         !(三)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  :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 】        (!一)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告知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附【中文说明; !  ?。       (二!。)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项目、规格、质【量、费用、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  !  : 第十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 【       !  (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    —     (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 《 :   ?      (四】)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拒《绝消费者对计量进】行复核的要》求;  !      — (五)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 【 :       【  :(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      —(七)?以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 【  《     》。 , (八)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 —   》 , ,第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    —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 , ,    —     (—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 》    —     (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 】       !。  (四《),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明】示的; 》。。   —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     》 (六)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 】        (!七)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   《      (【。八)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       【 (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  》。    《   (十)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  :。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召回】商,品致消费者》直接损失的费—用 ?    【 第二十条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者《  【   实行“三包】。”的商?品售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商?品的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款;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      —   (二》)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三》)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 《       【  :(四)超过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同种商品】免费使用至交付【修理:物时; 》。。     】。    (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