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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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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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因设施—不,完善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
! 第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经:营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并督【促进场经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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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从事代理、专营、】专,卖、厂?。家直销、《特约经销、》特约维修等活动【的,应当:持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五条 —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
!。 , (一!)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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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
【。 ?。 (三)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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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
! 》(一)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告知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附中文说【明;
! : (—二)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项目、规格、】质量、费用、—。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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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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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
】 》 (: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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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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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拒绝:消费者对《计量进行复核的【要求;
! — (五)》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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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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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以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
! , 《 (八)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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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 (—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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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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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明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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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
《 《 (六》。。)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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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
,。 (!八):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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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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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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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召回商!品致消费者直接【损失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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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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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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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行“《三包”的商品售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商品的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款;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 (二!)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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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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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超过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同种商品免费—使用至交付》修,理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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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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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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