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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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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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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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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施不完善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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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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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经营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并督—促进场经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明
【。 : 经?营者从事代理—、专营、专卖、厂】家直:销、特约经》销、特约维修等活】动的应当持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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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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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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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
【
! (《。三)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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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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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告知!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附中!文说明;
》
《
, : , (—二)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项目、规格、质【。量,、费用?、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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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
【。。 (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 (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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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拒绝消《费者对计量》进行复核的要求;】
】 》 (五)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
《
: ? , 《(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
! (?七)以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
》
?。 : 》 (八)《。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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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 :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
— (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
《
》 (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
【
! (四)【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明示的;!
?
【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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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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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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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
】 ? ,(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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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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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召回商》品致消费者直接【损失的费用
—。
【 , ,。第二十?条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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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三包”的商品!售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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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商品的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款;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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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三):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 《 ?(四)超过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同种商品免费—使用:至交付修理》物时;
【
】 (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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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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