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因—。设施不完善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 : ? ,     第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经—营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并督促进场经!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明 —  》   经营者从【事代理、专营、专】卖、厂家直销、特约!经销、特约维修等活!动的应当《持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  【      — ,(一)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 ! ?        ! (二)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  【       【(三)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 !   —   ?   ?(一)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告知!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附中文说明; 】 《     》  : , (二)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项【目、:规格、质《量、费用、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 —   【  第十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 —   ?。      (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 【    》     (—四)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拒【绝,消费者对计量进行复!核的要求; 】    —     (五)】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 : :。。   《      (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 ?        】 (七)以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 【 ,。 :   ?   ?   (八)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 —  》   第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       】 , (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 ? ?        (!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 【 ,     】   ? (四)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明【示的; 《   【。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    (六)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 《  《       (七!)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       !  (八)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     》 ,。。   (《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        】(十:)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 , :     —第十九条 》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召回商【品致消费《者直接损失的—费用 ? 《     第—。二十条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者 !    实行—“三包”的商—品,售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商品的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款;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      【 ,。  (二《)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三》)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         !(四)超过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同种商!品免费使用至交【付修理物时》; —   ?      (【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   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