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十二条 ! 经营者对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 《。 ,。   因设》施不完?善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 【     第—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经营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并督促?进场经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明 — ,     】。经营者从事代理【、专营、专卖、厂家!直销、特约经销、】特约维修等活动【的应当持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五条 《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 》         !(一)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 — :     》   ?。(二)?。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 《 , :   ?   ?   (三)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 ,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 ! ? ,        (!一,。)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告知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附中文【说明; !        】(二:。。)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项目、规格、—质量、费用、—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    ! 第十七条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 —         !(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        】(,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 【   ?     (四)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拒绝【消费者?对计量进行复—核的要求; 【 :       】  (五)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 【 》   ?     (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       【  (七)以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 ! ,。      — (八?),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  【   第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 ? :      —  (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 》   》      —(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 【  》    《   (四)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明示的;】 — , ,     》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       】  (六)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 》 : , ,      —(七:)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 ?        】。。 (八)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   ?   (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      —。  (十)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 ,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召—回,商品致消费》。者直接损失》的费用 !    第二十【条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者 】  :   实行》“三包”的商品售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商品的!。。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款;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        】 (二)《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三)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      —(四)超过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同种商品免【费使:用至交付修理物时】;,。 《   《    《  (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