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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毒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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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消!毒工作、消毒产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场所的《消,毒情况;(三)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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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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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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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毒卫生监测机构!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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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卫生监?测频次、数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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