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毒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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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消毒?工作:、消毒?产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场所的【消毒情况;》(,。三)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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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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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消毒卫生监】测机:构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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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卫生监】测频次、数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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