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毒—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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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消】毒工作、消毒产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场所的消毒》情况;(三》。),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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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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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 消毒?卫,生监测机构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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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卫》生监测频次、数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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