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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消毒工作监》督 :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消毒【工作、消毒产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场所的消—毒情:况,;(三?)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销毁 】  :   第十六—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 》 ,     》第十七条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     消!毒卫生监测》机构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     消—毒卫生?。监测频次、数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