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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第三十—六条  《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 ,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 — ?     (【二):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 《  》  :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配置图纸及证明文】件;:    ! (五?)房屋使用说—明书: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 】     —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三十九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  》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 【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