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   《  第十《。九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 :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 :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  》 ,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    】 (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  :。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    —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或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罢免其委员资【格,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 ,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五)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罢》免,资格的情形 】     【第三: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 《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 :    《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 :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   ?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