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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  :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 ,  第十九条 【。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第二十一条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  《。。   第二》。十二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 ,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 , ,    —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  :   (《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五条 【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 《    《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第二十九《。条 :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或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  第三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罢免其?委员资?格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 :    【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五)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 《  :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罢免:。资格:的情形 【     第三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 :   》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  》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