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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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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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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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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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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 第二十—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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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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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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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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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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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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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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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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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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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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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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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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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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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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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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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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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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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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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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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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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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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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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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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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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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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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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或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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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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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罢免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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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
《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
!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五)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
《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罢【免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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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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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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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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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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