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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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 第》十九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第二《十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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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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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
?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
— (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
《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
《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或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
》 第三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罢免其委!员资格?。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
!
》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五)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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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罢免《资格:的情:形
【 ? 第三?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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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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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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