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第十九】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第【。二十一条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
,。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
?
: (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
?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三十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
?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或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罢免?其委员资格
【
?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
?
—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
《。。
【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五)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罢免资格的情形
】
》 第三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 ,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
: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
,
:
?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