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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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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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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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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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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上级指定、》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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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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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调》处理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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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阅、调取—、复:制、摘录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图件、证!照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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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等;
【
】 《 (三)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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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知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陈【述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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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统!一的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或者行政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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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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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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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权、: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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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超过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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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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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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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 (七)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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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
》
? (】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土【地的;
】
《 》(,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 (十一)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十二)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 《 ?(十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停止使?用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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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后非法—占地行为不立即停】。止的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拒不停】止的查封其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对有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安全必须】立即拆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 : ,。 ,第十九条 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前应当停止受理】或者:办,理被查处的该宗【土地的报《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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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无权?批准、超越权限批】准、:。骗,取批准、违反规划】批准、违反程序批准!等非法占用》、征用土地的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宣布批】准文件无《效i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文原【颁证机关收缴和【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一条 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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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和非法】占用耕地《。的±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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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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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所有材料立卷归!档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应当】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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