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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
! , 第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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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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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
】。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上级指定、!交办的
》。
—。 第十《四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调处理】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
!。 (一)查阅!、调取、复》。制、摘录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图件?、证照等资料—;,
】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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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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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知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陈述?有关情况
】
? 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统【一的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或者行政》法证件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
— —。 ,。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 《(二)无权、—。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
【
《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超过?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 《 (四—)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的!;
】 【(五)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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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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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
】
【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
》
! (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土地的;
》
】 》(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十一!)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十二)【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 (—十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停止使!用土地的
》
— 第十八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后非法占地行—为不立?即停止的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拒不停止的查!封其: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对有—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安全必须立【。即拆:。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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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前应当停止受理【或者办?。理被查?处的:该宗土地的报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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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无—权,批准、超《越权:限批:准、骗?取,批准、违反规—划批准、违反—程序批准等非—法占用?、征用土地的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宣布批准【文件无效i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文原颁证机关收缴】和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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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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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和非法?占用耕地的±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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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所有?材料立卷归档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应当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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