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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
?。
》
《 第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 —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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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上级指定、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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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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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调处—理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
— 《 (一《)查阅、调取、复制!。、,摘录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图件、证【。照等资料《;
《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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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
! 《(四)通知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陈述有关情—况
! 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统一的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或者行政法证件】
! ,。。第十七?条 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
《
】。。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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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权、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
】
【 ,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超过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
— (四)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的;
】 ? ? (五)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
《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
— (七)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
】
!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
!
? (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土地的;
【
《 】。。(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 (】十,一)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 (十二》)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 (】。十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停止使用土地的
!
?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后非?。法占地行为》不立即停止的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拒不停止的查!封其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对《有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安全!必须立即拆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
第!十九条 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前应当停《止受理或者办理被】查处的该宗土地的报!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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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无权批准、超【。越权限批准、—骗取批准、》违反规划批准、【违反程序批》准等非法占》用、征用土地—的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宣布批】准文件无效i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文原颁证《机关收缴和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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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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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和非法占用!耕地的?±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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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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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所有材料立卷!归档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应】当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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