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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 【 ,    《第十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 ?      —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     —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上】。级指定?、交办的 —  》   第十四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 《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调处理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     》  :(,一,)查阅、调取、复制!、摘录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图件!。、证照等《资料; 】。       【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等; — ,         !(,三)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   《      (四】。),通知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陈述—有关情况 】  ?   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统一—的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或者行—政法证件 》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    !   ?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 :     》    (二)无权!、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 《   — , ,   ?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超过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 》   ?     (四)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的; !。 ,    —  :   (五)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 》     》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    《。   (七》)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 : :     【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 【        ! (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土地的; !       】  (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   (十一—)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   ? (十二)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      【   (十》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 ,   ?。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停止?使用:土地的 ! ,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后非法占《地行为不立即—停止的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拒不》停止的查封其—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对,有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安—全必须立即拆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    《第十:九条  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前应当停止受—。理或者办理被查处】的该宗土地的报批】、登记手续 !  ?。   第二十—条  对无》权批准、超越—权,限批:准,。、骗取批准、违反】规划批准《、违反程序》批准等非法占用、】征用土地的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宣布批?准文件无效i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文原?颁证:机关:收缴:和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一条  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和非法—占用耕?地,的,±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  》   第二》十四条 《。 承:办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所有!材料立卷归》档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应当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