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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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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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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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为检举】、控告人保》。密;:
! (四【。)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
— , (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安《置补偿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人股、?转让、抵押、终止】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资产管理建!设用:地使用?、闲置?土地整理《耕,地开垦;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六)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企业》因破产、兼并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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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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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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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
—
?
: 》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
—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其?他案件?;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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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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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过程中;应—当到用地现》场对土?地的类别《、面积、《权属、用途、四至】范围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经检?查确认有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其土—地违法行为未被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对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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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进,入土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 《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 —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
, 《 (五)【对与土地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物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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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责令涉嫌—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不得转让、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和其他财《物;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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