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队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监察队在同罕甲土串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土地监察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土地监察行为,建立土地巡回检查、案件督办、案件回避、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