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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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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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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数据进行稽【查核实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二十九条 】 统计?监督检查《人员由省《统计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统计检查证方【能从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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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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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有关!材料:在检查期内》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登记保】存有关的统计—资料、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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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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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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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其统—计机构查处》或者组织专门力量查!处,
— :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在立案的同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处】。理结案?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处理结《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违法案件《的不适当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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