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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数据】进行稽查核实 !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二十!九条 ?。 统计监督检查人】员由省?统计: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统计检查】证方能从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有关材料!在,检查期?内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登记保存》有关:的,统计资?料,、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统计》资料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   【 , 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其统计机!构查处或者》组织专门力》量查处 《   【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在立案的同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处理结【案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处】理结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违法:案件的不适当的【处理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