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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使用 《 《 ?  :。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向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由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负责 》   》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修《改 【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效益、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属国家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数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各部门进行经【济,效益、工作评—价属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数据 】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布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统计公!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统计资料前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与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        !。 (三)《有关单位《发布的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应当与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 《      —  :。(四)新闻》媒介: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资料来源; !      【   (五)统计】信息服?务机构发布》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了解有关—统计资料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