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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使用【 《 《 ,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向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由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负责! —。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修改 】 《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效益》、,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属?国,家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数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各部:门进行经济效—。益、工作评价属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数据 !   》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布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统《计公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统计资料!前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与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 《        】(三)有《关单位发布的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应【当与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 》      —  (四)新—闻媒介?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资料来源; —   【      (五)!统,计,信息服务机构—发布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了解有关统计资料!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