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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使用 【  】。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向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由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负责 《    】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修改 】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效益、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属国家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数《。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各部门进行经济】效益、工作评—价属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数》据 :    】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布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统计【公,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统计》资料前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与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 ?        】 (三)《有关单位发布的【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应!当与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 :  ?  : ,    (》四)新闻媒》介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资料来《源; 《 《。      —  (五)统计【信息服务机构发【。布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了解?有关统计资料—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