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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使用— 【 ,。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向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由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负责 —    】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修改 !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效《益、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属国家—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数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各部门进】行经济效《益、工作评价属统计!管理指标范围内的数!据必:须统一?使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数—据,    !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布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统计公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统计资!料前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与】统计机构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 ?      —   (三)有关单!位发:布的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应当:与,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统计?资料一致;》    !     (四【)新闻?。媒介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资料来源;【    !   ?  :(五)统计信息服务!机构发布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了解有?关统计?资,料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