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统计调—查,
【
, 第十四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 第十五条】 工?商、编制、民—。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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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获取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取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取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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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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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下【达给各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
—国,家明:确规定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改变
【
第—十八条 《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
!。
】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 (二【)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
: — ,(三)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在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
? 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或者超过了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
《。 第》。二十条 《。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 不得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性!、误:导,性的评价、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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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普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普查【以外的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地方!。的统计调查按行政】区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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