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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统】计调查 ! :    第十四【条 :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 ,     【第十:五条  工商、编】制、民?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获!取,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取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取统:计报:表 —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下,达给各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     国家明】确规定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改变 ! ?     第十【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 — ?        】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 ?     》   (《二)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 :      】   (三)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在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     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或】者超过了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   —  第?二十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   》  不得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性、误导性的评!价、咨询活动 【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普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普查?以,外的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地方的统计调查按!行政区域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