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食》品摊贩?。
《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
】
,
? 在确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 , 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临时区!。域可:以设定期限
【
【 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 ,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
《
:
《 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
! 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
《 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
,
: 第二十五条 !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和健康证明【
?
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
?
,
? 第二十六条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和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
—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
《 《 (三—)现制乳《。制,品;
《
,
!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城乡环境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