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

    第二十条  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食品小经营店经营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入场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