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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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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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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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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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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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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食品小经营店经营下!列,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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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 》 (三》)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
】。。 第二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入场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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