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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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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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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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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 — (四)》。。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七条 !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
》。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
《
《 , — (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
!
, 》 (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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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
《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
》 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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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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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着标注】容易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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