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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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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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二)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
【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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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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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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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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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
【 ? (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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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
《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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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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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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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着标注容易【。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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