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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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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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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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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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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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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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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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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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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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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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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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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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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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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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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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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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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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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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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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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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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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 : 第:十二: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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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备案证时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 , 发放备案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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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证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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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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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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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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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 ? 第十五条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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