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二)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     — , ,。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 《      —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  (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五)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    第十一条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 ,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 , :        】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     第【十二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 》   ?  发放备案证时】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 ?    》 发:放备案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    【。 备案证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 :   ?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   备案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  《  :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 !  》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