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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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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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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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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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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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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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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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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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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 , ,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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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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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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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 ,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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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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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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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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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
】
】 发放备案证时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
, 发放备【案,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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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证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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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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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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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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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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