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  (二)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 ,  :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 :   》。  :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     】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五)?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   —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    《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   ?第十二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 【  ?   ?发放备?案证时?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   ? 发放备《案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 ?     备【案证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 :。   ? 备案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 ? ?  ?。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