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     》 (二)《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   【  :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  :   ? ,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 ,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  (?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五)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 ,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      —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 , ,   ?第十二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 【。 ? , ,  发?放备案证时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     发!放备案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   —  备?案证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   ?  备案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