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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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二)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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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 ?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 《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五)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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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 :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 : ,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 (一】)申请?书;
》
,
!。。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
【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
】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 第十二【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
:。
】。 ,发,放备案证时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
发放】备案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
备案】证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 备案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
【第十:五条 ?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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