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燃气经营 】。   】  第十二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    《第十三条 》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四》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 》。   —  第十五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 :    》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   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七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  【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   ?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     第十九条!  国家对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 —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