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气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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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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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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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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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
— , 第《十五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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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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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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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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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 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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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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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
!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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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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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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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对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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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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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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