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气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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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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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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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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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
【 , 第十五—条 :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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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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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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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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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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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七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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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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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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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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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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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国家对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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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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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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