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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燃气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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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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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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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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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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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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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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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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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 ? 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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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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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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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 :。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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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对【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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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
】。 第二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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