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
》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
《
?
第十【五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
:
《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
,
《 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
— 第:十七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
】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
第十!九条 国家对【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
《
,
,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