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燃气经营 》 —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四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 】     第【十五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   【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  ? ,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  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七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 》   《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 ,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    — 第十九条》  国家对》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 —     第—。二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