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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燃:。气,经营 》   【  第十二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有【关规:程   !  第十三条 【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年!度供气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供,气计划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变更计》划备案 【    》 ,第十五?条  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 ,。。 ,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和,供气向其《进,行查询?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     用户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  《   第十七—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 :。 ,     】燃气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 :   《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第十八条 【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也可以》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  》 ,  第十九条  国!家,对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执行 【 ?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