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在管理社会、经济、技术事务和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向社会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第十九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做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省物价部门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收费专项帐册。加强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范围开支,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