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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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政府【定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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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指?导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通过?规定基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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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及社会?的承受能力、社【会的:一般成?本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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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商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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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价目录由》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组成?;,。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物价!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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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第十六—条 对少》数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因执行政》府定价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或者采取其他政策!性补偿?措,施
】 ?。第十七条 依【法,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企业》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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