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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  !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 !  —   第八条—  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     【    (一)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范?围的价格《。; 》  ?      —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 ?     —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 ! 》        】(四:)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新产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的】试,销价格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五)?对,。经营者定《价权限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 【        】(六)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 ?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 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  —       【(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如实提供有关【定价资料; 【 :  ?。   ?    《(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   》    《 , (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      【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  》     》  (六《)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   ? 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价格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 —    《 第十一条 — 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 》      —   (一》)谎称降价;— 《 ,  : ,   ?   ?(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  】     》 , (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    】 ,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    【  :   (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 — : ,     》   (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 ,        ! (七)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