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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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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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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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范围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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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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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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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新产【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的试销?价格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对经营》者,定,价权限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
】 【 (六?)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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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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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 》 (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如实》提供有关定价资料】;
】 》。 (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
,
— : (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 《 ?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 》 , (六)》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
? , 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价格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
— : ,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
】
,
】。 (一)【谎称降价;》
— 》 (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
【 : (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
!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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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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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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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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