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
】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
?
】 第八条《 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
》 (一)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范围的价格;【
,
—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
?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
】 ? 》(四)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新产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的【试销价格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五)对经】营者定价权限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
—
,
— (—六):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
】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
— : 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
!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
》 ? (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如《实提供有关定价资料!;
】 (】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
: ? (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
:
? , 》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 【(,六)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
?
? 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价格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
】
— ,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
》
】 ,。 (一)谎称【降价;
—
? (!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
! 《 (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
— —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
! 《(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
!
:
】 (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
【 (七【)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