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条  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必要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