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
《 第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 第八?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建设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九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 ?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
】第十:。条 因整治河道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
第!十一条 城市【。、集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管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建设【规,划时应按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十二?条 : 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因,特殊原因确需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的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新建—设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十【三条 《市, (地、州)—、,县 :(市、区)以河道】为边界的以及跨市 !(地、州《。。。)县 (市》、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