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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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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 (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 上丶度嗣裾!己蠡ā【?
【 ? 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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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 (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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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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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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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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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 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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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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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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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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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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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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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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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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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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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 【 ,(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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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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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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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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