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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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 (: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 上丶度嗣裾】己蠡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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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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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 (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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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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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 《第十六条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 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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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 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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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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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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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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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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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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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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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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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 ,。 《 (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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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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