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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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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 (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 上丶—度嗣裾己蠡】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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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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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 (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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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 第十六条 【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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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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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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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 第十》九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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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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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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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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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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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 第二十【一,条 : 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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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 ? (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 《第二十二条 —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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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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