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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 :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 (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 ,上丶度?嗣裾己—蠡ā?《 ?    — 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 】   ?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 ,(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    —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 《  :  第十六》条 :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   ?  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     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 》    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   —。。。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    【 第十九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    第》二十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  第二十一条【  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      【   (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   ? ,。   (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  :。   第二十二条 !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 》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