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
《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 (!。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 上丶?度,嗣裾己蠡【ā??。
《
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
【 》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 (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
—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
第十】六条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
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
》 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 , 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
》 , :第十九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
》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
: 《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
? 第》二十:一条: , 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
: : 》 (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
! : (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 第二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