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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公墓管理】 》 ?    第十四【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 : ?。    第十—五条  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 ,  —   第十六条 】 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文明服务不是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 :     第十【七条 ?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  《 , , 第十八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 ,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