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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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 第十五条【 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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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文明服务不是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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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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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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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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