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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墓管理 !   !  第十四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     !。第十五条  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    ! ,第十六条  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文?明服务不是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    — 第:十八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   【  第十九条 【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